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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9

养殖场用地纠纷养殖场用地纠纷











再次,针对镇政府对补偿事宜的答复进行复议,要求上级政府撤销镇政府不予补偿的答复并责令镇政府依法给予关闭搬迁补偿。镇政府不予补偿的理由是郑先生养殖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相关的建设类许可证件,属于建筑。我方律师提出:依据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养殖场占用的土地为农用设施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自然也就不需要建设类许可证。郑先生承包的养殖场,承包土地的手续合法、合法经营类证件齐全,也符合当地的用地规划,故不存在建设的情形。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物进行关闭拆除,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终上级政府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镇政府的答复,并责令镇政府按照《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补偿。

后,向镇政府出具律师函。将双方争议点有法有据的告知对方,将上级政府责令其进行合理补偿的事项再次通知对方,将我方的补偿要求告知对方。因为全省全市对禁养关作要求年底必须完成,所以镇政府对自己辖内的关停搬迁完成进度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又因为郑先生及时维权,恰当的引入律师参与,使得镇政府不得不停止将要实施的强拆行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与郑先生协商补偿事宜。终双方达成一致,镇政府为郑先生在非禁养区另提供一块承包地用于养殖,搬迁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成本折旧法)和停产停业损失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在环保禁养关停搬迁实务中,大致有8大补偿项目:养殖设棚舍补偿;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停产补偿;养殖设施工具补偿;不可移动设备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











后,各地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特别是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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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编给大家介绍过禁养区划定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整治以及大规模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背景下,养殖场遇上拆迁是常有的事。关于开办养殖场的条件以及程序小编之前也做过简单的介绍,今天小编带大家来探讨一下在禁养区养殖遇上拆迁怎么办?

所谓禁养区养殖就是指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或者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或者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以外的区域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区拆迁就是指上述区域范围内发生了征收行为,禁养区的征收会根据其所处土地的性质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

相信搞养殖的朋友关心的问题是在禁养区内养殖遇上拆迁是否有补偿?小编认为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后建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时时就不会通过,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养殖场属于违建,违建会被拆除没有补偿。

假设养殖场是在禁养区划定之前建设的,而且获得了相关许可,经营合法,那么就可以获得补偿。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精神,被划定为禁养区的养殖场,实行能搬迁则搬迁,不能搬迁才拆迁。对于可能被拆迁的养殖场要给予合理补偿。











在收听收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后,山东省随即召开全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对于有轻微环境行为的养殖企业,以整改为主,给予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和技术指导,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对规模较小的养殖经营户,不搞强行清退,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

山东省提出,要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建立分县(市、区)工作台账;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山东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主要养殖产区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缩减到25个工作日;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促进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增加有机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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