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占用补偿不合理养殖场占用补偿不合理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拆迁方常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企鹅律帮提示大家,保持定力和警惕,违建只是拆迁方打压养殖场进行拆迁博弈战的一个手段。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用电用水和环评的处理设施,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范围,应当努力争取。
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从拆迁开始到养殖人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再恢复生产时间,因拆迁造成养殖场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营业损失补偿。
一般按月支付,总计六个月,这部分补偿一般会要求养殖人提供营业流水、资产负债表等,具体金额依据所提供的材料评估确定。
强拆需要合法程序
养殖场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补偿一般由养殖人与拆迁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提示大家,如果拆迁方不同意评估结果,不认同补偿数额,那么未经合法程序,拆迁方是不能径直进行强拆的。代理的一起浙江省养殖场强拆案例中,就以“合法强拆程序”为切入点进行维权。当地国土局因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的送达给当事人,故其强拆当事人的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为后续谈判维权打下来良好的基础。
凡事要据实断之,进行有效维权!如果养殖户可以证明其养殖场已经通过环评,往往可以继续经营。即使遇到因工程项目问题关停禁养,如果可以证明养殖场环评、规划等手续过关,也会获得较其他养殖场更高的补偿。
关于拆迁补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因此,只要是你的养殖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禁养区划定原则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也要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养殖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养殖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必拆除。
政府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担心政府对于养殖业的态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
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价格优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国家出台的相关禁养政策明确规定了5大禁养区域: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区;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案情介绍
2017年,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案当事人郑先生在淄博市郊区某镇承包12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7年10月,当地镇政府向郑先生送达责令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以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禁止养殖为由,要求郑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搬离,否则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当郑先生向镇政府询问补偿事宜时,镇政府又以养殖场缺少建设类许可证件,属于乱搭乱建的建筑,拒绝给予补偿。
维权方式
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的方式,获取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此次禁养关闭搬迁工作,对于养殖户来说是有
养殖场占用补偿不合理养殖场占用补偿不合理养殖场占用补偿不合理
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就要实施了,那么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重点内容呢?我们将会在近的小科普中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次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进一步的保护了农民朋友们的利益,明确规定了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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