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 , 土地征收 , 行政强拆 , 民商事代理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信赖推荐「多图」
发布时间:2020-07-15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











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制定?

我们来讲一下,2018年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这里面已经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只是补偿的大方向和根本原则,细化标准其实还是要各地具体制定。

各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规定,应当每两年到三年更新一次。因此,您需要具体关注各地的政府网站。补偿标准的具体年限对补偿也是有着明显影响。每一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变化的,这也就影响到了很多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在年前年后的补偿可能会有区别。

但是,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就确定了的。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制定也是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您的补偿是否合理,从这里也是可以判断的
















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政府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机关,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明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检查人员为两人,本案证据中并没有附韩卫忠和郗惠东的证件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资格,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字,无法确认该笔录的真实性;对证据2、该证据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为两份送达回证都是拒签,我方认为两份送达方式不合法,证明照片1中无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责改决定书的内容、对照片2中听证送达的程序予以认可;对证据4、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听证申请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听证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案被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显;对证据5、被告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此证据,故该证据不能做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被告提交的批复从其内容本身来讲无法确定禁养区的划定范围以及禁养区划定方案,更无法确定原告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被告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对原告作出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6、同证据5的质证意见,该通告并没有明确指向要求原告禁止养殖搬迁或关闭;对证据7、对方案本身有异议,其没有体现任何划定禁养区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划定为禁养区范围内,此外,方案为德惠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仅为临时组建机构,没有职权对外作出工作实施方案;对证据8、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