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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在线咨询,京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9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近,三农问题成功霸占各大媒体的头条。2018年,农业、农村、农民是热门话题中的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农村将来会成为城里人向往的地方,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有中央一号文件作指导,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提上日程。

但令广大农民朋友欣喜的还有,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也有变化,

2018年农村拆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

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成为了拆拆迁统一的补偿原则。

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具体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其实还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细化补偿标准。不过对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来进行判断,其中对于补偿标准的表述已经非常严谨和到位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养殖场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养要依法经营。

  只有畜牧业养殖的经营者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如果因为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面临关停或拆迁的,可以以其完备的经营资格手续争取获得合理补偿,即上面提到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养殖舍补偿、养殖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当然养殖场经营者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以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径直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养殖户的申辩权和救济权。

  所以在养殖场的补偿问题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是强制拆除解决问题,要保证养殖场经营者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其实在拆迁中拿出来说事的不是单指营业执照,很多养殖场恰恰缺少的是环评手续,也会成为影响补偿的重要因素。

  如果已经通过环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环评、规划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养殖场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主张自己的损失,要求合理补偿。


  与此同时,就是提到补偿的,大多也语焉不详。

  在对近两三年禁养拆迁补偿的收集和阅读中,小编感觉,禁养区或限养区拆迁补偿,大致有以下规律:

补偿主要来自当地财政,并且是各地自行决定,是以补偿标准同当地经济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有手续的养殖场优先;

在本地期限前拆迁的优先;

到期不拆的,补偿的概率大大降低,或者完全没有,甚至场强拆,人











在收听收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后,山东省随即召开全省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对于有轻微环境行为的养殖企业,以整改为主,给予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和技术指导,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对规模较小的养殖经营户,不搞强行清退,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

山东省提出,要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建立分县(市、区)工作台账;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山东省提出,生态环境部门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主要养殖产区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缩减到25个工作日;大力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促进优化生猪产业布局;加快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粪肥无害化还田利用为重点,增加有机肥供应。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2018年7月21日对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该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8】000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7月2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因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罚款伍万元整;原告不服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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