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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殖场占地政策免费咨询“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7-03

养殖场占地政策养殖场占地政策











哪些“建筑”实属误判?本应获得合理补偿?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

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建筑,这应该是在征收中秉承的Zui基本的原则。之所以在乡镇、农村会出现很多所谓的违建,其实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水平、历史原因等有关系。

很多朋友并没有及时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关、普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的为大家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没有申请建设许可等。

而当地的机关,也并没有对村民进行罚款、警告、责令改正。但是,一旦遇到拆迁的时候,就以

建筑的标准来处理,这其实也是很不公平的。

注意!不同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制定出不同的认定标准

比如,《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时,建议查询当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征收前,当地的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在遇到拆迁时,也应该按照合法的建筑来处理。

但是,如果存在上述规定的“违建”,那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建筑拆迁到底补偿不补偿,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但被拆迁人应该享受到公平的结果,如若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可以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以帮助你维权。











关于拆迁补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因此,只要是你的养殖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禁养区划定原则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也要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养殖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养殖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必拆除。

  政府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担心政府对于养殖业的态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

  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价格优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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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就要实施了,那么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重点内容呢?我们将会在Zui近的小科普中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次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进一步的保护了农民朋友们的利益,明确规定了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新《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土管法,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提出是耕地保护制度的升级,进一步确保了我国耕地的数量和品质,以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了其征收的要求,今天我们就带各位了解一下。

一、性基本农田包括哪些?

1、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规定应当划为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基本农田有数量要求吗?由谁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比例。具体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纳入国家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同时,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基本农田会涉及到征收吗?

首先,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只有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没有办法避让基本农田的时候,需要对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才能在经批准下进行征收和专用。而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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